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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落实省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发[2005]77号)精神,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统一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打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56学时,实行学分制行业或本系统对学时(分)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参加省、市人事部门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学时(分),计入本行业、本系统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分)。
  三、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审制。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每年须在职称申报推荐和聘任工作开始前,完成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收工作。对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签字后,各市加盖“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专用章”;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加盖本部门、单位人事(教育)处公章。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由所在市人事局负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周期相一致原则,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本周期内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全部合格,才能作为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打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认真做好继续教育与职称管理衔接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周期内所缺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分),按照规定学时(分)要求,进行确认、登记和审验。学时(分)不足的,进行补训。
  六、继续教育证书与继续教育登记表同时使用。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发放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继续教育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由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印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管理,存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
  七、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加盖钢印,按统一规格编号。各市在首位号前加“冀”字和本市名称首字,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在首位号前加“冀”字和本部门、单位简称,集体号码由本市,本部门、单位编制。原证书号码统一改换新号码。
  八、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登记和审验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经办人和主管人员责任,并通报全省。
  九、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事厅备案。“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专用章”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请各市人事局于12月31日前,到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领取。
  十、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河北省人事厅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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